建筑設計獎

發(fā)布時間:2019-11-14

建筑設計獎

建筑設計獎是中國建筑學會設立的獎項,旨在鼓勵中國廣大建筑科技工作者的創(chuàng)新精神,提高建筑工程設計與建造水平,促進建筑領域科技進步和繁榮發(fā)展,表彰在建筑實踐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建筑師、工程師和教育工作者

獎項設置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鼓勵我國廣大建筑科技工作者的創(chuàng)新精神,提高建筑工程設計與建造水平,促進建筑領域科技進步和繁榮發(fā)展,表彰在建筑實踐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建筑師、工程師和教育工作者,中國建筑學會設立“建筑設計獎”。

第二條“建筑設計獎”是我國建筑領域最高榮譽獎之一,該獎每兩年舉辦一次。

第三條“建筑設計獎”評選涵蓋工程類、科技類和人物類三個類別。

工程類:包括綜合獎、專項獎、專業(yè)獎。

綜合獎名稱為“建筑設計獎·建筑創(chuàng)作獎”。

專項獎名稱為“建筑設計獎·專項獎”,包括住宅建筑、工業(yè)建筑、田園建筑三個類型。

專業(yè)獎名稱為“建筑設計獎·專業(yè)獎”,包括結構、給水排水、暖通空調、電氣、室內設計和園林景觀六個專業(yè)。

建筑設計獎·建筑創(chuàng)作獎:旨在獎勵整體建筑品質優(yōu)秀的建筑設計項目,注重全專業(yè)的技術整合與藝術表達,強調建筑創(chuàng)作貫穿于設計與建造的全過程。設金獎、銀獎和優(yōu)秀獎三個等級。對于在國內外具有重要影響的時代精品建筑,可授予“建筑設計獎·大獎”。每屆數量金獎控制在20項以內,銀獎控制在30項以內,優(yōu)秀獎控制在50項以內。

建筑設計獎·住宅建筑專項獎:旨在獎勵優(yōu)秀的普通住宅建筑設計項目,包括保障性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普通商品住宅以及既有住宅技術改造項目。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屆數量一等獎控制在15項以內,二等獎控制在20項以內,三等獎控制在25項以內。

建筑設計獎·工業(yè)建筑專項獎:旨在獎勵優(yōu)秀的工業(yè)建筑設計項目,包括以工業(yè)生產為主要使用功能的工業(yè)廠房、科研建筑、工業(yè)科技園區(qū),和為其服務的公用輔助設施,以及保障城市生活的大型集中能源、供電、供水基礎設施等。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屆數量一等獎控制在15項以內,二等獎控制在20項以內,三等獎控制在25項以內。

建筑設計獎·田園建筑專項獎:旨在獎勵農村行政村村域內的優(yōu)秀建筑設計項目,包括農村住房、公共建筑、農業(yè)生產建筑。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屆數量一等獎控制在10項以內,二等獎控制在15項以內,三等獎控制在20項以內。

建筑設計獎·專業(yè)獎:旨在獎勵專業(yè)領域有突出創(chuàng)新特點的優(yōu)秀建筑設計項目,包括:結構、給水排水、暖通空調、電氣、室內設計和園林景觀。獎項名稱分別為“建筑設計獎·結構專業(yè)獎”“建筑設計獎·給水排水專業(yè)獎”“建筑設計獎·暖通空調專業(yè)獎”“建筑設計獎·電氣專業(yè)獎”“建筑設計獎·室內設計專業(yè)獎”和“建筑設計獎·園林景觀專業(yè)獎”,每類獎項均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屆每類專業(yè)獎數量一等獎控制在15項以內,二等獎控制在20項以內,三等獎控制在30項以內。

科技類:獎項名稱為“建筑設計獎·科技進步獎”“建筑設計獎·科技進步專項設計獎”。

“建筑設計獎·科技進步獎”。旨在獎勵建筑領域對科技發(fā)展和社會進步做出貢獻的理論研究前沿成果;創(chuàng)新及推廣應用成果;實用新產品或新技術以及在重大工程建設實踐中創(chuàng)新性的工法、專利、標準、體系;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屆數量一等獎控制在20項以內,二等獎控制在30項以內,三等獎控制在50項以內。

“建筑設計獎·科技進步專項設計獎”,旨在獎勵在建筑防火、地基基礎、建筑施工、建筑物理環(huán)境與空氣質量、巖土工程、測繪信息、熱能動力、建材產品、工程管理、幕墻工程、智能防雷、綠色節(jié)能、數字建造等方面有科技創(chuàng)新的專項設計項目。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屆數量一等獎控制在50項以內,二等獎控制在60項以內,三等獎控制在80項以內。

人物類:獎項名稱為“建筑設計獎·人物獎”,包括杰出建筑師/工程師獎、青年建筑師/工程師獎和建筑教育獎。旨在表彰在規(guī)劃、設計、建造、建筑教學等領域優(yōu)秀的建筑師、工程師和建筑教育工作者。原則上“建筑設計獎·杰出建筑師獎”每屆數量控制在30人以內;建筑設計獎·杰出工程師獎”每屆數量控制在50人以內;“建筑設計獎·青年建筑師獎”“建筑設計獎·青年工程師獎”每屆數量分別控制在30人以內;“建筑設計獎·建筑教育獎”每屆數量控制在10人以內。

申報條件

第四條申報工程類獎項應滿足以下條件:

1.項目須符合國家建設工程管理相關規(guī)定,符合“適用、經濟、綠色、美觀”建筑方針,并取得良好的經濟、社會和環(huán)境效益的優(yōu)秀建筑工程,具有一定的建設和投資規(guī)模。

2.項目應在申報前竣工驗收合格,且投入使用一年以上,運行狀況正常。

3.申報范圍包括在內地及港澳臺地區(qū)的建設項目和主要由境內設計單位完成的境外建設項目。

4.項目按其排名順序注明主要完成人員及其負責的主要工作內容。主要完成人員一般不宜超過15人,大型項目不宜超過20人,超大型項目不宜超過30人;

第五條申報科技類獎項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在建筑科研方面有科學發(fā)現,豐富和發(fā)展了學科理論,帶動該學科或相關學科領域的進步,對科技發(fā)展和社會進步做出貢獻的理論研究前沿成果。

2.在建筑設計、研究、施工、管理等方面具有創(chuàng)新的科技成果,在生產實踐中具有推廣性,并創(chuàng)造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在新產品或新技術研發(fā)、推廣等方面帶動該領域技術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包括但不限于:在實施技術開發(fā)項目中,完成科技創(chuàng)新、科技成果轉化,創(chuàng)造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科技成果推廣應用中,推動科技成果產業(yè)化,促進技術發(fā)展或行業(yè)結構優(yōu)化,創(chuàng)造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實用新產品或新技術。

4.對提高建筑工程設計水平、保障工程完成并創(chuàng)造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工法、專利、標準、體系等。

5.在建筑工程專項設計中有技術創(chuàng)新和突破,功能合理、經濟效益、環(huán)境效益、社會效益顯著。

第六條申報人物類獎項應滿足以下條件:

1.申報“建筑設計獎·杰出建筑師/工程師獎”須作為項目主持人或專業(yè)負責人主持過多項重大工程項目設計,在理論研究和設計實踐中有重要成果,在工程建設實踐活動中做出卓越貢獻,具有教授級高級建筑師或教授級高級工程師職稱(包括研究員和教授)。

2.申報“建筑設計獎·青年建筑師/工程師獎”須年齡在45周歲以內(以評審年度不超過45周歲計),在建筑實踐中專業(yè)能力突出、綜合素質全面、具有較大發(fā)展?jié)摿Φ那嗄杲ㄖ?工程師,具有中級或中級以上職稱。

3.申報“建筑設計獎·建筑教育獎”須為從事建筑教學工作20年以上(以評審年度不少于20周年計,其中必須連續(xù)10年以上)的教育工作者,在建筑教育領域內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在教學活動中有獨到的創(chuàng)舉,對中國建筑教育事業(yè)做出過突出的貢獻,在學科建設、建筑理論創(chuàng)新、教學體制和教學內容等方面做出過重大貢獻。

申報資格

第七條申報單位應為中國建筑學會團體會員,申報個人應為中國建筑學會個人會員。申報單位可以是教學、科研、設計、咨詢、施工、生產、建設、管理等單位。

第八條獨家完成的項目由所在單位組織申報,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由主持單位與參加單位協商一致后,由項目主持單位組織聯合申報。

第四章申報程序

第九條每評選年度4月15日前,中國建筑學會統一發(fā)布評選通知,申報/推薦材料應于評選年度的8月15日前報送中國建筑學會。

第十條建筑設計獎評選申報受理單位為:中國建筑學會;中國建筑學會各專業(yè)分會及學術(專業(yè))委員會;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土木)建筑學會。

第十一條中國建筑學會各專業(yè)分會及學術(專業(yè))委員會受理本專業(yè)領域的相關獎項申報,包括工程類、科技類,并負責組織初評及推薦。

第十二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土木)建筑學會受理本地域的相關獎項申報,包括工程類的綜合獎、專項獎和科技類,并負責組織初評及推薦。

第十三條中國建筑學會受理“建筑設計獎·建筑創(chuàng)作獎”、“建筑設計獎·住宅建筑專項獎”、“中國建筑設計·田園建筑專項獎”、“建筑設計獎·園林景觀專業(yè)獎”、“建筑設計獎·人物獎”的申報,同時受理中國建筑學會各專業(yè)分會及學術(專業(yè))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土木)建筑學會的推薦項目。

第十四條同一項目只能向一個受理單位申報;對于工程類獎項,同一項目可根據其特點同時申報綜合獎、專項獎和專業(yè)獎,申報資料應分別符合相應獎項的要求。

評審原則

第十五條評審工作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十六條評審工作采用差額候選、終評定級方式。獎項采取差額候選方式確定終評入選項目、獲獎等級和數量。終評工作由總會根據類別或專業(yè)分別組織。通過終評的項目獲得相應獎項,未通過終評的項目不予授獎。

第十七條評審標準可依據以下相關條款結合獎項類別進行綜合評定:

1.建設項目貫徹“適用、經濟、綠色、美觀”建筑方針,在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huán)境效益方面的具體貢獻(顯著、較好、一般)。

2.項目設計構思和技術創(chuàng)新方面的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國內先進水平和一般水平)。

3.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開發(fā)和應用,在節(jié)能減排、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等實用價值方面的具體貢獻(很大、較好、一般)。

4.在建筑科研方面有新發(fā)現,豐富和發(fā)展學科理論,帶動學科或相關學科進步方面的體現(顯著、較好、一般)。

5.在建筑設計、研究、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創(chuàng)新及推廣應用,以及創(chuàng)造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方面(很大、較好、一般)。

6.在新產品或新技術研發(fā)、推廣等方面帶動該領域技術的發(fā)展的具體貢獻(顯著、較好、一般)。

7.在理論研究和設計實踐中有重要成果,在工程建設實踐活動中做出的具體貢獻(顯著、較好、一般)。

8.在建筑實踐中專業(yè)能力突出、綜合素質全面、具有較大發(fā)展?jié)摿Γ@著、較好、一般)。

9.在建筑教育領域內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在教育活動中有獨到的創(chuàng)舉,對中國建筑教育事業(yè)做出過突出的貢獻(顯著、較好、一般)。

10.在國內外的反映及評價(很好、較好、一般)。

評審(選)委員會

第十八條評審(選)委員會構成

初評委員會:中國建筑學會、中國建筑學會各專業(yè)分會及各學術(專業(yè))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土木)建筑學會,按照申報項目類別及專業(yè)設立初評委員會,由本組織負責人和相關專家組成,人數一般13人以內。初評工作細則由初評委員會制定。

終評委員會:由中國建筑學會領導和相關專家組成,人數一般為21人以內。終評工作細則由中國建筑學會競賽工作委員會制定。

評委在評選與本人有直接關聯的項目時應予回避。

第十九條初評工作細則和初評委員會評委名單,需報中國建筑學會審定后確定。

第七章評審程序

第二十條申報工作截止后,由中國建筑學會、中國建筑學會各專業(yè)分會及學術(專業(yè))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土木)建筑學會對申報項目進行登記和資格預審,形成預審報告并提交初評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初評委員會召開評審(選)會議,各評委對申報項目獨立進行評價,最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評選出推薦的候選項目(以得票高低排序),并將初評報告和推薦候選項目名單報中國建筑學會。

第二十二條中國建筑學會根據初評工作情況和候選項目名單,形成預審報告提交終評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終評委員會對推薦項目進行評價,最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評選出建筑設計獎獲獎項目、獲獎級別和數量。

第二十四條必要時評審委員會可對獲獎候選項目進行實地考察。

第二十五條評審(選)結果在中國建筑學會官網等媒體進行公示。

第二十六條公示結束后,中國建筑學會向社會發(fā)布獲獎公告。

獎勵

第二十七條向獲獎項目、獲獎人員頒發(fā)建筑設計獎獎牌和榮譽證書。

第二十八條在中國建筑學會官網等新聞媒體上介紹獲獎項目和獲獎人員。

第二十九條中國建筑學會舉行頒獎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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